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
有關學校兼任行政之教師,於上班時間(中午12時至下午4 時)擔任國小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服務人員適用法規疑義 一案,請同仁參閱,轉知

  • 發布單位:縣立梅林國小
  • 資料來源:縣立梅林國小

三、針對學校兼任行政之教師,於上班時間(中午12時至下午4 時)擔任國小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服務人員適用法規疑義 事項,教育部綜整歷年函釋及法規後,意見如下:

 (一)學校辦理課後照顧服務班係為提供職場父母友善育兒環 境,應予鼓勵;有關編制內教師擔任校內課後照顧服務 人員之職務,因非屬學校教師本職之工作,且現職教師 利用課後時間在校擔任本服務人員,並非以教師本職上 班時間為之,爰本案現職教師擔任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 顧服務班之鐘點費應無重複請領之疑慮。若學校自行辦 理本服務且由編制內人員提供本服務,午休時段應屬其 本職責內工作時間,故不另支鐘點費。 

(二)至於學校兼任行政之教師擔任校內課後照顧服務班服務 人員,是否受「公務員服務法」每週兼課4小時之限制, 以及鐘點費支領是否有節數或時數之限制等節,審酌銓 敘部102年8月22日部法一字第1023760600號函釋意旨, 僅針對「外出」兼課訂有每週以「4小時」為限之規範, 復因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人員,實務上擔任校內「自辦」 29 之課照人員時,並未「外出」離開學校,且課後照顧服務非屬「授課」性質,爰針對教師於上班時間擔任課照 班服務人員,因非屬學校正式課程,得不受兼代課節數 之限制。 

(三)綜上,學校兼任行政之教師,於上班時間(中午12時至下 午4時)得擔任校內自辦中低年級之課後照顧服務班服務 人員,並請領課後照顧服務班鐘點費,且不受兼代課節數限制;另校內自辦類此學童課後相關學習活動(如 夜光天使、學習扶助等),得比照本案辦理。


全文詳見附件